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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应对网络贩私的几点思考
作者:孙建平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11日 11:32:06
       【引言】网络商品交易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新型经济活动,是对传统实体交易的融合与延伸。近年来,随着以互联网、计算云、物联网、移动通讯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商品交易快速发展,对生产、流通、消费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深刻影响。与此同时,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大量的违法行为包括走私贩私行为也隐匿其中,严重影响了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商部门作为流通领域贩私行为的监管和执法部门,如何履行职责,是各级工商部门目前及将来一段时间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加强网络贩私行为监管途径进行粗浅探讨,以期有效打击走私贩私行为,更好地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

  一、网络贩私行为现状和分析

  (一)网络贩私行为的概念、类型及特点

  走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或者携带违禁品或者管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贩私是指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法规,非法倒卖、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网络走私贩私是一种新型违法犯罪形式,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所进行的各种走私贩私活动的总和。结合工商职能,这里重点探讨一下目前几种常见的网络贩私行为的方式和特点。根据贩私行为在网络上运营模式的不同,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主要是借助互联网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传递交易信息,买卖走私商品。如淘宝网、拍拍网、易趣网等,以开设网店的形式,直接向消费者推销走私商品。这类销售模式是最常出现的模式,特点是商品种类多、交易总量多、受众广。

  第二海外代购模式。即由个人或代购商帮国内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品,再通过邮寄方式运回国内,避开海关征税环节。如今的代购商品种类从以前的美容化妆品、服饰鞋类箱包、奶粉类食品,渐渐向更高端的电子消费品、珠宝手表、奢侈品服饰发展。

  第三团购模式。即通过互联网渠道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向厂商进行大宗购买的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厂商的名义,依托团购的大宗销售效应,批量售卖走私物品。这是2010年才兴起的新型网络交易模式,行业整体呈现爆发增长趋势。目前,团购模式中走私商品的种类主要集中在美容化妆品、鞋类箱包等。

  第四线上线下。即不法分子将网络与传统手法嫁接在一起。具体操作是:一方面利用网络传播方式推销走私商品;另一方面设立实体店,向一些不具备独立上网能力的消费者推销,这样经过“网上”和“地下”相结合,既拓宽了“面”又照顾到“点”。

  第五自媒体式。即不法分子利用微信、陌陌、博客等自媒体,把所销售走私商品的图片等信息发布到自己的朋友圈、主页、博客,形成网店,再结合便利的网络担保作支付 交易。自媒体自2012年以来蓬勃发展,以其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等特点被各界广泛应用,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新的网络贩私渠道。

  (二)网络贩私行为的产生原因

  一是经济原因。当前网络商品交易大量违法行为纠其根源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驱使不法分子藐视道德和法律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为所欲为。网络贩私也不例外。进入流通领域的走私物品、商品因逃避了国家贸易管制,形成诱人的价格优势。同时,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相结合,产生巨大经济利益,是网络贩私的内在原因。一辆奥迪R8 5.2FSIf国内售价262.8万元,国外售价70万元,差价192.8万元;一部Iphone6手机(128G)在日本售价89800日币,约5204元人民币,比国内售价低了26%。巨大的内外价格差,使不法商贩趋之若鹜。

  二是技术原因。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是网络贩私生存土壤和媒介,是网络贩私产生和增加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亿,其中网络购物用户  亿元,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637.2亿元,增速为45%,预计2015年将到达26.5万亿元。网络的使用价值、商业价值,以及巨大的发展潜力,使贩私分子蠢蠢欲动,都来分网络商品交易这一杯羹。

  三是执法原因。互联网贩私隐蔽性强,执法难度大,违法风险低,是网络贩私发展的又一个原因。网络的隐散性、跨地域性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很好的掩体。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不确定性,证据收集困难,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此外执法部门对电子商务监管相对滞后,缺乏即熟悉网络技术又懂法律法规的人才,导致监管执法力度不足,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二、工商部门对网络贩私的监管职责和监管现状

  (一)工商部门对网络贩私行为的监管职责

  1.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监管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管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下设省、市、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所。按照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督与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201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和工作手段。

  2.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贩私行为的监管职责

  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海关查处的是走私行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发[2001]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有权查处走私贩私经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是流通领域,倒卖、经销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来源证明手续的货物、物品。2014年3月实施的《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在管理机制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和机构职责。工商与食药、烟草等部门共同承担市场监管职责,与海关、公安(边防)、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工商部门对网络贩私行为的监管现状

  由于网络贩私的虚拟性、无界性等特点,且违法手段不断翻新,使工商网络贩私监管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1.制度不完善,执法监管滞后。我国网络经济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网络交易平台管理条例》等,但是尚未专门制定有针对性的系列性法规。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制度、措施充分考虑了网络商品交易的特点,但是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许多内容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便于具体实施,尤其在规制网络贩私行为方面,仅有纲领性规定,既没有配套的罚则,也没有类似于“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兜底性条文。目前,在网络交易监管、网络贩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依据不足,使部分违法分子利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等规避法律法规的监管,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网络市场主体不明确,执法难度大。市场经济奉行自治原则,凡事法律不禁止的商事行为,市场主体都可以从事。但是,由于网络市场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的特点,在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进行虚假登记,有的以纯自由人的身份进行;有的长期从事网络交易,有的只是开设临时性账号销售走私商品;有的固定在一个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有的在多个交易平台上不断转换,难以确定违法主体,隐蔽性强。也就是说,假如缉私人员发现网络贩私行为,也无从找寻责任主体,导致网络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行为难以被追究,使得打私职能部门难以依法进行监管。因而,确认网络市场中经营主体的身份是维护现行注册制度、解决当前网络商品交易风险的必需之举。

  3.违法证据难固定,执法效率低。在互联网中,许多违法行为的证据都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进行储存、处理和传输,这类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和提取难度对执法工作提出考验。首先,“电子证据”体系有待完善。2010年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月联合发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查规定》使用了“电子证据”这一术语,并对其审查进行初步的规定。2013年1月,我国修改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正式纳入证据形式。虽然我国现有的法规体系已对“电子证据”展开探索,但对“电子证据”的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仍缺乏系统的规范和指引。其次,电子证据易丢失,容易被纂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证据的及时保留与固定也是执法部门必须应对的文通。

  4.缺乏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因为网络环境是跨时空、跨地域的,针对网络贩私行为,一直以来全国范围内未能形成统一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监管机制,由于各地监管标准不统一,各部门未能形成系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缺乏查处网络贩私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三、完善网络贩私监管的思考

  (一)细化相关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亟需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规章制度作进一步细化,增加实操性强的条款,并适当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如网络贩私行为的处罚力度。广州市工商局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实操性强的指导性文件,细化网络交易行为监管手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该局于2011年制定了《关于如何加强对违法网站监管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用于规范各处室、各基层分局对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活动案件的查处工作。《意见》涉及了可提请相关部门对违法网站采取屏蔽、停止接入、关闭等措施的情况及相关查办手续,以及列举了对违法网站取证及证据的固定手段,给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可以说,《意见》是对细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办法》的有益探索。

  (二)推行实名认证,强化主体身份管理。网络社会是一个公开的社会,所有行为在网络上都会有相应记录,当这种记录对应了实体身份以后,就会对参与者产生道德与行为上的强力约束。要解决网络贩私主体不明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工商部门要健全主体数据库,推行实名认证,强化网络经营主体的身份管理。

  1.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掌握网络经营主体数量、规模、类别、分布等基础数据是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规制网络贩私行为的基础。登记注册部门生成的主体身份信息与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的监管信息,共同构成了网络交易监管的信息记录。因此,在现有的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基础上,依托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持续开展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排查摸底工作,做到“七清”,即:网站名称清、证照清、网站域名清、IP地址清、网站所在地清、镜像站清、通信管理部门的ICP许可证或备案号清,确保网络经济经营主体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2.推行经营性网站实名认证制度。依法亮照经营是网络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目前网络经营主体在互联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身份公示主要有五种情形,一是网络经营主体自行将营业执照照片或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公示在网站上;二是平台认证,网络经营主体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展业务二登记备案的信息;三是工商部门亮照,通过申请取得工商部门的经营性网站实名认证并在网站上加贴电子标识;四是在网站上登载假的营业执照或假的登记注册信息;五是没有在网站上亮明身份。为了实现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管理统一化、信息化、规范化。工商部门应按照统一标准和统一平台,推行经营网站实名认证制度,引导和帮助网络经营主体主动公开其真实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信息。引导网络经营主体规范化亮照,加强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管理,既符合网络商品健康交易发展的要求,也是工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工商部门提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效能的重要基础。而网络经营主体通过在网站上加贴电子标识来实施网络亮照,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三)穷尽手段不断摸索,打造电子数据时代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电子证据”日益成为网络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工商部门发现网络贩私行为时,目前,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收集固定证据:一是固定本地电子证据。在办案现场拷贝、纸质打印当事人计算机终端及外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包括硬盘、U盘等设备中的电子文档、合同、台账、聊天记录等;二是固定网页电子证据。即通过互联网访问取得证明其违法经营的网页信息、截屏打印留存。办案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网上打印的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并以询问笔录的书面形式进一步印证事实,是当事人无法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力抵赖。或通过公正机关“公正”明确“电子证据”证据效力。三是申请第三方电子证据收集。在涉案违法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时,或者出现其对电子数据进行篡改、删除并难以恢复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接入者或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等案外第三方人调取其依法保存的关于涉嫌违法当事人经营行为的记录备份。

  为了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调查、取证等执法实务,突破网络监管执法瓶颈,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网络商品交易案件电子证据分析系统,实现在立案调查和取证阶段,能独立承担包括证据获取、保全、储存、挖掘等各项有关业务的处理工作,提高涉网案件的查办效率。

  (四)强化部门协作,深化监管网络贩私行为联动机制

  由于网络交易市场监管的多部门性和广泛性,无论是哪一个监管主体,其监管资源都是有限的,仅仅依靠工商或者公安等执法部门的一家之力,很难实现对网络贩私行为的有效监管。因此,开展网络贩私违法行为监管过程中,工商、公安、通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关系,定期交流传递数据,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作可能出现的网络贩私行为,切实将传统打私职责延伸到网络商务监管工作中。广州市工商局实施的跨部门联动机制做了很好的榜样。为适应网络市场无疆界特点,广州市工商局在以外与通管部门、公安部门、京杭工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的基础上继续发力,跨地域协调联动机制取得新突破。2013年6月,促成穗深两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了《穗深两市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合作备忘录》,明确在联席会议、信息交流、数据定期交换、信用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合作、消费权益保障、网络案件协查等7个方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合理监管,为网络市场跨地域监管打开新局面。

  此外,打击网络贩私,必须加强网络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掌握科技政策、法律、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电子信息等多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网上执法队伍。同时,我们在打击网络贩私行为工作中,要重视网络经济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自律体系,充分引导和发挥行业自治的力量和作用,使其成为相关职能部门打击网络贩私行为工作的有益辅助手段。

  四、结语

  网络贩私行为依附着互联网,是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中衍生出来的违法行为。随着网络商品交易方式日新月异地发展,网络贩私行为也将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这将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困难。因此,作为打私职能部门,一方面要努力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跟紧经济动态,另一方面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从多种途径探索、监管网络贩私行为的模式,从而实现对网络贩私行为的有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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