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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把好流通领域反走私“网络关”
作者:孙建平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11日 11:28:56
       电子商务近年来发展迅猛,网络作为一种新的载体,为经济交往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新的方式。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习惯逐渐形成,移动购物时代更是释放了购买力,随着无线宽带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人加入到网络购物的队伍中来。各式各样的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与此同时,网上各种违规操作行为也越来越多,网上违法行为也随之呈上升趋势,如网络传销、网上代购(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等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本文针对网上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结合笔者工作实际,从流通领域把好反走私工作“网络关”的角度出发,对网络反走私案件的查处和应对提出一点看法。

  一、网络贩私案件查处的难点

  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无界性等特点,且违法手段不断翻新,使网络查私违法案件的查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贯穿于执法的各个环节,客观上制约着工商部门网络监管职能的行使,主要包括:

  (一)网络法律规范有待完善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然是2014年出台的,规定的各种制度、措施也充分考虑了网络商务的特点,但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许多内容是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规范力度较弱。

  (二)违法责任难追究

  首先,责任人难寻找。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违法者可能是虚拟主体,网上一般未披露经营者地址,或者提供虚假地址,如何确认并找到违法责任人?其次,行政处罚难执行。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甚至外国,如果当事人不予配合,执法困难大、成本高。某些甚至可能是皮包公司,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或者事发后人去楼空,处罚决定书成为一纸空文。

  (三)违法证据难固定

  在互联网中,许多违法行为的证据都以数字形式存在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进行储存、处理和传输,这类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和提取难度对执法工作提出了考验。首先,网上证据的证明力存在争议。尽管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来否定其法律效力;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其应有的证据力。美国、新加坡等国法律也有类似条款。但我国迄今并无任何法律对此明文规定。其次,电子证据易丢失,且不可再生。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被破坏后的痕迹,在基层执法部门目前还难以复原和进行判断。若未能及时保留证据,则当事人完全可以矢口否认其违法事实,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

  二、网络查私的关键点和突破点

  (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的认定

  笔者认为,在执法实践过程中,可以从如下三种途径进行查证:

  1、查证网络经销货物有否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来源手续,即不能证明所经销的进口物品为合法进口物品,因而可以认定其为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品,是违法的进口物品。另一种情况是违法行为人利用进口其它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伪造或涂改批准进口的商品名称、数量,以此作为其购销涉案标的物的合法进口证明。调查取得这种许可证和海关单证后,可以根据单证上的海关编号,向进入口岸海关调取与该海关编号一致的海关单证底单,核对单证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提供的许可证、海关单证一致。如发现两者不相符,则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是伪造或涂改的。另外还可以从购销涉案标的物的经营主体和涉案标的物的进口手续或证明两方面来调查,需获取的证据主要有涉案主体的营业执照、进口许可证、进口贸易合同、委托进口代理合同、装箱单、成交确认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货物加工手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完税证、海关放行单等单证及销售发票等。

  2、查证网络经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假。由于违法行为的发生多以偷逃国家税收为目的,因此销售方作假手段多体现在发票处理上。通过虚开、代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途径给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流通交易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因此如何查验发票的真伪成为查办此类案件的关键。

  (1)真假发票的鉴定。执法人员从购货方取得进项发票后,将发票原件送出票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无外乎两种:一种是真票,一种为假票。假票的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当事人伪造发票;二是进项发票还在税务机关的票库里,还未被纳税申报人领售。

  (2)查证属于真票的,还要进一步查证是否属于合法使用:

  首先,要对阴阳发票的查证。阴阳发票又称比对不符的发票,首先看被查发票是否在税务机关如实按时申报,假如未如实申报,经核对其第三联(抵扣联)与第四联(记账联),如税务申报金额远低于记账联金额的,基本上可以判定为大头小尾的阴阳票,属于虚开范围。

  其次,要对虚构进项的发票进行查证。如被查当事人进项发票未发现异常,如有必要可查其供应商的进项发票获取情况,这就一定要查核进项申报明细表,从明细表中获取供货单位的税务登记号码。税务登记号码由十五个代码组成,前六位代表行政区划,后九位代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通过行政区划代码可以知道是哪个省、市、区、县的税务机关,然后再去当地核实。假如不存在这个纳税号码的话,为保险起见,可再根据后九位组织机构代码去质检部门核实。经核实如也无此代码,即可以证明无此纳税单位,也就可以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进项发票是虚构的。

  还有就是代开发票的查证。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有出就有进,有进才有出。购货方购进无发票的进口商品后,为达到税收抵扣的目的,通常会采取由销货方以外的第三者为其代开进项发票的方法来伪造“合法”的进项。另外对开票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内容进行分析,看其是否与发票所显示的业务相符,如果是超出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业务能力的大买卖,一般来讲就有代开发票的嫌疑。办案中应注意被查对象可能通过伪造出入库单据和收付款凭证来制造存在购销关系的假象。

  3、查证当事人提供的拍卖行拍卖证明或已经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而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的真伪。被查处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会采取各种方法来证明其经销的进口商品的合法性,手段五花八门。办案中,当事人既不能提供该批商品的相关的进口手续和合法有效的发票,又不能提供合法的拍卖证明,其经销的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就存在极大的嫌疑。但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拍卖行的拍卖证明(后补),根据经验,仍需对该拍卖证明进行真实性的仔细调查。调查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首先将当事人提供的拍卖证明与出具该拍卖证明的拍卖行进行比对其拍卖物品名称、型号、数量、拍卖日期等,如调查该拍卖行根本就没有出具该拍卖证明书或经核对名称、数量、型号不相符,即可以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拍卖证明是伪造或虚构的。如果办案人员获取的是当事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就应当立即与出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取得联系,核对其真伪,核对的内容包括:案发时间、地点、货品名称、数量、进口国、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办案人员等。如果不相符即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伪造或虚构的。

  (二)及时保留证据,相互确认证据。

  因网上证据的证明力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常采用公证方式明确其证据有效力。但网络违法案件日渐增多,小证据动辄公证,需要大大增加执法成本,应采取更简单可行的方法收集和确认网上违法证据。

  三、对流通领域反走私工作把好网络关的建议

  面对新的复杂形势和随着“互联网+”模式的打开,网络贩私的方式方法会更具多样性和隐蔽性,我们该如何有效地处理呢?下面,笔者结合工商部门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部门职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等的义务,但网络交易的复杂性由工商单一部门来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有的条文未尽其详,模棱两可,存在着先天性的缺陷,亟待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配套。如经营者的网络服务器设置在国(境)外,但违法经营网页和违法交易行为又在国(境)内,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又如:工商部门在查处网络贩私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中,需要电信、通信管理或网络监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助提取违法网站的相关数据,因此,《办法》应将相关部门的职责纳入进来共同监管,相信网络的交易环境会净化许多。

  (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网络反走私工作效能。由于我们在反走私实际工作中普遍遇到立法滞后的问题,而网络贩私违法活动又在不断地改变方式和手段,因此,要切实抓好网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工作创新显得尤为重要,要注重在日常工作中收集掌握国内外走私动态、手法、特点、行情、政策导向等数据信息,认真组织分析本地区态势,研究和解决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特出问题。

  (三)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机制,有效促进网络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落实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制,强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经营管理平台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与进驻平台经营者签订反走私责任书或相关协议,切实履行指导进驻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等制度的义务。

  四、结语

  走私行为危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网络贩私更是披着科技潮流的外衣招摇撞骗,随着“互联网+”模式的逐步打开,网络贩私行为也将繁杂化、多变化,这将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要确立前瞻意识,创新工作思路,以积极有效的方式方法把好反走私工作“网络关”,全力将流通领域反走私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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