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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战突击队,缉私后备军——浅谈内陆缉私部门在缉私工作中的定位和转变
作者:刁立民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16日 09:17:44
       【内容提要】内陆海关缉私部门面对人员老化、案源不足、线索匮乏的困境,要转变思想,主动突破,学习借鉴海关总署缉私局组织轮战北仑河行动的经验做法,贴近口岸多办案,提高办案水平,将自身建设成为关区海关缉私后备军,从而开拓发展的广阔空间。

  【主题词】内陆缉私部门  缉私工作  定位和转变

  面对国内外形势的迅速发展和海关职能的丰富强化,海关缉私部门,特别是深受案源匮乏困扰的内陆缉私部门需要在主动变革中找准自身定位,实现角色转变,从而在海关缉私工作种发挥更大作用,取得更多成绩。笔者结合所在的济宁海关缉私分局实际情况和自身工作实践,认为内陆海关缉私部门应该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海关总署缉私局部署的轮战北仑河行动成功经验和缉私战法,实施战略性转变,积极投入口岸(含专案)轮战,集中警力多办案,强化综合素质建设,提高远程作战能力,努力成为关区海关缉私力量的后备军,为自身发展开拓广阔空间。

  一、从济宁海关缉私分局现状看内陆海关缉私部门的当前困局

  2000年10月10日,济宁海关缉私分局正式挂牌成立,担负起鲁西南济宁、枣庄、菏泽三地打击走私的光荣职责,经过十几年努力查办一批走私犯罪案件,其中不乏案值亿元以上的大案、行业性案件、系列性案件,有的还成为海关总署Ⅰ级挂牌督办案件,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均取得明显成效。然而,由于济宁分局辖区深处内陆,无一类开放口岸的现实情况,每年都为完成业务指标疲于奔波,民警平均年龄越来越大,人员流动越来越缓慢,案源拓展越来越困难,仿佛走入一种难以摆脱的困局。这种现象在内陆缉私部门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体表现在:

  (一)人员老化,难以开展传帮带。

  许多内陆缉私分局是在1999年、2000年前后成立,经过十几年时间,当年20多岁的青年民警过了不惑之年,30多岁的业务骨干现在都临近半百,队伍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老态。济宁分局现有民警14人,平均年龄超过42岁,局领导和调研员3人,办公室2人,业务部门去除长期病假、临时借调及其他情况,能参与办案的民警只有6人。其中30岁以下民警仅有3人,均为入警不足3年的新手,能外出办案的只有1名。由于办案数量少,民警流动缓慢,直接影响到年轻民警的补充,现有人员结构随着时间推移势必更加老化,民警精神状态难以提高,缉私办案传帮带工作难以开展,日后势必影响缉私办案的战斗力。成立时间较晚的龙口、荣成海关缉私科虽然设立在县级市,最初分别只有3人,但由于拥有一类口岸,办案数量不断增加,业务得到不断发展,人员不断充实和流动,逐步扩建成成为由16名平均年龄30岁左右的民警组成的年轻分局,结构合理,富有朝气,与济宁分局形成鲜明对比。

  (二)办案数少,完成指标较吃力。

  内陆缉私部门办案绝对数量少,相对数量也少,每年完成案件情况在关区缉私部门始终处于后列。建局以来,青岛海关缉私局下发给济宁分局办案指标每年刑事案件数量均为2起,除少数年份偶尔完成3起之外,大多数年份勉强完成2起,部分年份甚至只有1起,办案数量始终在关区缉私部门中垫底。上述案件很大程度还依靠青岛海关缉私局职能部门的指定办理和兄弟分局移交案件,给予大力支持。济宁分局完全自主查发、自主办理的刑事案件少之又少。

  (三)查发困难,线索来源较匮乏。

  内陆缉私部门远离一类开放口岸,就远离了海关业务的主要现场,远离走私犯罪活动最多发的环节,查获案件线索缺少了时空的优势,也就难上加难,即便用心经营,查发到的案件线索仍然十分有限。经过多年经营和办案,济宁分局发现在现已查办的所有重大案件的主要销售地、货源地、报关地均在辖区以外,不仅距离远、自身情报力量无法覆盖,而且信息获取难以及时,成为制约线索来源的主要困难。如果济宁分局仍然固守辖区三市,就地寻找案源,没有更加积极主动的行动,查发案件的难度和效率可想而知,局面也难以改观。

  因此,济宁分局目前形成了办案能力过硬却没有足够案源,善于经营线索但产出成果偏少,侦查经验丰富可难找充分发挥空间,不仅形成警力资源的某种闲置,而且也会逐渐影响队伍的办案水平和思想状态。济宁分局作为青岛海关缉私局下属的唯一内陆缉私部门,由于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不会有设立一类开放口岸的可能,办案整体水平无法在进一步提高,甚至显现出一定的边缘化趋势。

  二、内陆缉私部门定位和转变必要性和可行性

  面对困局,作为内陆缉私部门办案民警,必须认真思考内陆缉私部门未来发展,明确方向,理清思路,找准突破瓶颈的切入点,走出一条创新发展之路。笔者认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应对北仑河和北部湾区域猖獗的走私形势和南宁海关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的状况,从各个海关抽调精兵强将,组织轮战北仑河行动,不仅有力打击了上述区域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缓解的南宁海关监管压力,而且锻炼了海关系统整体联动,远程作战的能力,为海关缉私战法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难得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内陆缉私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整合缉私力量,前往本关区各一线口岸轮战轮训,多办案件,主动转变,在边干边学中,将自身建设成为关区缉私力量的后备军,实现重新定位,乘势而上。

  内陆缉私部门实施口岸轮战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解决案源来源匮乏。内陆缉私部门身临进出口贸易一线区域,可以及时了解商品货物进出口的实时信息,掌握动态,有利于把获取到的线索信息及时经营转化为案件。

  (二)缓解口岸缉私压力。内陆缉私部门在口岸轮战驻点,势必增强口岸缉私部门侦查力量,可以有效缓解口岸缉私部门刑事执法的繁重压力,便于相互配合,集中警力开展各种缉私行动。

  (三)培养队伍综合素质。内陆缉私部门经过多办案,办大案,走出去办案,向业务先进的兄弟单位学习,可以使内陆缉私部门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得到长足进步,不断提高民警综合业务素质。

  (四)提供缉私力量储备。内陆缉私部门办案民警经过口岸驻点轮战锤炼的,机动性明显提高,办案技能得到强化,可以使之建设成为关区缉私部门一支类似直属队的储备力量,在青岛海关缉私局统一部署下,处突应变,灵活使用,在重大案件和集中行动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内陆缉私部门实施口岸轮战的可行性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需求互补,实现内陆缉私部门案源需求和口岸缉私部门人员需求相结合。

  内陆缉私部门由于案源较少,民警们对线索获取和侦查办案具有强烈的愿望和需求,口岸缉私部门由于警力紧张,许多查获的案件线索没有精力同时开展经营和侦办。根据济宁分局办理案件能力考量,集中警力,每年办理4起,甚至更多刑事案件是完全有能力的,这意味着为口岸缉私部门分担相当一部分的压力,便于口岸缉私部门集中精力办大案、要案。

  (二)地域互补,实现内陆缉私部门的属地监管和口岸现场监管相结合。

  内陆缉私部门所在地域,生产型企业多,农产品产出量大,是工矿产品、农产品等货物的重要出口货源集散地,也是纺织、造纸、机械等进口原料的销售市场、加工场所,掌握进出口贸易的最初环节和最终环节,很可能是出口走私货物的货源地和进口走私货物的销售地,口岸缉私部门的掌握着进出口贸易的中间环节,即报关查验,这又往往是走私犯罪行为发生的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内陆缉私部门属地监管和口岸缉私部门的现场监管两者的有机结合有助于将海关监管形成闭合链条,克服短板效应,尽可能减少走私犯罪分子实施不法行动的可乘之机,也有助于证据体系的固定和完善,对走私犯罪活动实施精准打击。

  (三)优势互补,实现内陆缉私部门经验优势和口岸缉私部门年龄优势相结合

  内陆缉私部门多数民警来自部队转业、公安院校、检法机关、海关部门,从事刑事执法工作普遍在十多年以上,战法成熟,思维缜密,上手快,办案稳,具有明显的经验优势,但办案种类较为单一。口岸缉私部门由于近年来补充许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民警,富有激情,可塑性强,精力旺盛,办案种类比较全面。两者可以在相互影响,相互学习中,交流口岸缉私和内陆缉私的特点和方法,在业务差异的比较学习中,形成较为合理的缉私办案结构,得到共同提高。

  (四)关系互补,实现内陆缉私部门经营优势和口岸缉私部门信息优势相结合。

  内陆缉私部门由于人员相对固定,已经与地方安全、公安、检察等单位建立比较密切联系,并在案件侦办、移诉、宣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些人脉资源甚至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发挥作用。口岸缉私部门虽然人员流动性大,但掌握的信息资源非常丰富。在此情况下,口岸缉私部门可以借助内陆缉私部门的人脉优势进一步做好线索经营和案件办理,甚至可以将自身难以处置和不便出面的案件移交内陆缉私部门办理,最大限度排除办案阻力。口岸缉私部门与检验检疫、港口码头、机场空港等单位和部门之间联系配合所能掌握的大量信息资源对内陆缉私部门是一种非常宝贵的财富,可以在开展线索经营和侦查办案中提供有力支持。

  三、内陆缉私部门定位和转变的总体思路

  内陆缉私部门在实施定位和转变中,要眼睛紧盯着口岸,力量延伸到口岸,立足口岸多办案。只有把目光聚焦在口岸,内陆缉私部门才有信息源,只有把力量常驻在口岸,内陆缉私部门才有着力点,只有不断提高办案数量和质量,内陆缉私部门才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具体工作的总体思路可以从“多地轮流驻点,强化侦查力量,完善鼓励机制,灵活运用角色”几方面进行布局。

  (一)多地轮流驻点。

  内陆缉私部门为了获取更多案源,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和办案水平,应将现有可以投入一线警力组成若干办案小组,每组2-4人,选取缉私压力大,业务种类多的几个口岸,轮流在各地驻点办案,熟悉各类走私犯罪案件,适应不同地形环境,全方位提高办案技能,同时培养自身迅速机动的办案风格,为上级领导统筹警力配置,灵活用警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侦查力量。

  多办案的关键在于配齐、配强侦查力量,内陆缉私部门应该合理分配侦查和预审力量,刑事和行政力量,围绕侦查办案中心任务,让警力尽可能下沉侦查办案一线,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益。侦查办案以外的工作,可以趁办案小组回程休整期间集中办理,实现各有侧重,平衡发展,从而保证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此外,可以积极争取青岛海关缉私局职能部门情报处、侦查一处、侦查二处和兄弟分局的指导和帮助,用尽可能少的时间,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取案件线索,从而便于有限的警力向侦查方向集中,在办案中形成突破性的力量,

  (三)完善奖励机制。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应该在关区层面对指标考核、经费划拨、装备分配、后勤保障等方面建立健全奖励机制,确定口岸缉私部门案件线索移交任务,比如涉及内陆缉私部门管辖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移交,查获案件线索按一定比例移交,每移交一起案件酌情给予奖励,增加内陆缉私部门办案指标,比如在现有指标上翻一倍,每办理一起案件酌情给予奖励。同时,密切内陆缉私部门和口岸缉私部门联系配合,协同作战,口岸缉私部门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可以报请青岛海关缉私局批准,部署内陆缉私部门派员协助。通过科学合理的机制,调动积极性,鼓励口岸缉私部门多移交,内陆缉私部门多办案,提高关区缉私部门办案整体数量和水平。

  (四)灵活运用角色

  内陆缉私部门应该在青岛海关缉私局的统一指挥和集中领导下,根据案件移交地、走私发生地和办案需要,灵活运用青岛海关缉私局直属队、口岸缉私部门、内陆缉私部门多种角色开展办案工作,防范风险,化解困难,排除干扰,实现缉私办案的最佳效果。

  四、内陆缉私部门定位和转变需要注意的方面

  (一)工作重心转变。

  内陆缉私部门应当从侦查、查私、法制、情报各个方面平均用力,小而全,小而弱,收效不大的状态,转变为以侦查办案为核心,建设小而精、小而强的实战力量,实现多办案、办大案、办有影响力案件的目标。同时充分运用自身灵活机动的特点,建成一支经得起关区缉私部门领导检验和实战考验的缉私突击队,通过异地用警,远程投放,快速融合,穿插协调的方式,发挥青关区缉私办案直属队,预备队的重要作用,实现从关区缉私工作的后进者向争先创优的前进者的转变。

  (二)工作思路转变。

  口岸轮战不是放弃对辖区企业进出口行为的属地监管和查缉,而是对辖区情况和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研判,提升高度,从走私出口货源地、进口销售地、跨省转移中转地、犯罪分子藏身地等角度进行审视,把远离口岸的内陆辖区变成紧贴口岸的打私战场,在与口岸的密切联系中迅速找出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突破点。

  (三)缉私战法的转变。

  树立大局思想,内陆缉私部门虽然辖区在关区内陆,但是由于走私行为的流动性使得内陆和口岸只有一体联动,才能发挥最大缉私效能。内陆海关缉私部门打击走私要变阵地战为运动战,变防御走私为主动出击,提高民警实战水平和反应能力,使自身从内陆的一颗闲子变成口岸突击的一支坚兵。这是在现有体制不变基础上的机制创新,让不同办案风格、各自办案优势,共同缉私目标的整合融通,在分担办案任务,排除办案干扰上发挥独到作用。这样,内陆缉私部门就可以做到轮战、练兵、强兵、用兵合一,勤学勤练,主动出击,有助于增强自身现代化办案能力,促进关区缉私工作均衡发展。

  (四)工作任务的转变。

  内陆缉私部门必须从全局角度承担起自身办案指标和协助口岸办案的双重任务。轮战口岸,内陆缉私部门不能单纯承担协助口岸缉私部门开展办案的工作,否则就失去轮战口岸的意义,无法实现本单位年度执法目标。轮战口岸,内陆缉私部门也不能只从事与本单位相关的工作,否则就失去轮战口岸的基础,无法得到全力的支持和全面的信息。两者必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通过内陆缉私部门口岸轮战,将内陆缉私部门变远离一线为贴近一线、扎根一线;变经营劣势为时空优势、身份优势;变守株待兔为上山打猎、出海捕鱼;不仅可以长远性解决内陆缉私部门案源问题,也增强了关区缉私部门凝聚力战斗力和协同性,克服短板效应,推动内陆缉私部门定位积极转型,实现办案有着力点,工作有结合点,业务有增长点,练兵有落脚点,进一步促使自身从薄弱小局变为打私铁拳,走一条有青岛海关缉私局特色和内陆特点的精兵强警之路。笔者相信,通过内陆、口岸缉私力量的集约整合,发挥各自优势,势必激发出关区缉私力量使用效能最大化,为关区缉私工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摘自中国缉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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